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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3-17 来源:连云港科学技术局 作者:连云港超级管理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出台了《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连科规〔2020〕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订背景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省针对科技经费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政策规定,对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提出了新思路新要求。

二、《办法》修订的目的和主要依据

为更好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改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效提升科研绩效,切实发挥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第一动力的重要作用。做到管理上规则清晰、操作上简单可执行。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37号);

2.《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

3.《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

4.《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连发〔2018〕24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1.总则中增加指导性计划。未获财政经费支持的指导性计划,参照本办法进行项目管理。杜绝四唯,注重标志性成果产出。

2.第二章管理职责中,增加了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财政局、评审专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职责等,对各自职责进行了完善补充和说明。如明确添加了项目主管部门的组织申报、审查推荐和实施管理职责;项目承担单位的主体责任。

3.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一章。

(1)增加对于组织程度要求较高、符合计划定位等要求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等程序上还是执行原有标准程序,强调了指南编制的调研、征集和发布要求。

(2)约定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评审实行回避、保密和轮换制度;将重点项目的标准由资助30万调高到50万。项目被立项后,承担单位不能无故调整考核指标。

4.实施管理环节,主要涉及改革的政策落实。

(1)明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合同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项目参加单位、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参与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

(2)实施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再做过程检查,只需填报简单的执行情况表(工作规程);三年以上及有分年度拨款的项目,原则上在实施期内只检查一次。原中期检查工作规程取消。

(3)在主管部门应核实上报的条目中,增加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5.增加经费管理章节,落实改革政策。

(1)要求承担单位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2)明确综合预算编制管理和拨款中直接经费、间接经费范围;在总预算不变情况下,可以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等,落实改革政策。

(3)对全时全职的有关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鼓励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财务助理制度;市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等;以及对财务审计、绩效评价的政策落实等。

6.验收(结题)管理、绩效评价与信用管理章节。

(1)调整规定,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原则上应在合同到期后6个月内开展,原来为3个月。后补助的项目一般不予延期。取消正常验收、非正常验收说法。将结题方式分为验收、总结结题、终止三类。

(2)调整总结结题的条件:承担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仅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部分考核目标,开展了实质性工作或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向市科技局提出总结结题申请。主管处室无法自主判定时,可以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批复其总结结题。对总结结题项目不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3)对项目终止和强制终止、撤销,借鉴省级有关科技计划管理的规定进行了细则补充,尤其在信用管理和结余经费退回环节。取消“中止”说法。

(4)在各个环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增加关于科研诚信约束的相应条款。

(5)提出设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和重大创新补偿机制。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