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3-18 来源:连云港科学技术局 作者:连云港超级管理员

连科〔2020〕121号

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科创中心”)入驻企业(项目)管理,促进科创中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科创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科创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根据科创中心整体布局和功能规划,孵化区分为A类(预孵化)、B类(初创期孵化)、C类(成长期孵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项目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有市场前景、可实现产业化的项目;入驻企业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研发或提供科技服务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四条 科创中心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并引入科技、金融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入驻企业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二章 入驻条件

第五条 A类(预孵化)

(一) 未注册为企业的创业项目;

(二) 创业项目符合国家、省、市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三) 创业项目技术先进,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优先入驻;

(四) 创业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五) 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六)创业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项目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并具有实施转化的能力;

(七)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八)创业项目在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 B类(初创期孵化):

(一)企业创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入驻后企业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场所须在科创中心;

(二)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企业开发的项目知识产权清晰无纠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四)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五)企业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并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六)无环境污染或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七)企业开发的项目为电子信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C类(成长期孵化)

(一)企业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2个月,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权清晰无纠纷;

(二)企业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三)企业开发的项目符合我国科技、产业政策、节能减排、环保要求;

(四)优先接纳科创中心孵化毕业企业;

(五)C类孵化区使用率未达到75%的前提下,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招租,租用场地面积不受限制;

第八条 对于有重大影响和引领作用的高新技术创新项目入驻科创中心,按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

申请入驻企业(项目)需向科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申请表》;

(二)创业计划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企业(团队)主要成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留学人员应同时提交留学人员身份证明;

(四)迁入企业应提供原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和上年度末及最近一期经审计或申报税务机关的财务报表;

(五)其他可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受理

科创中心在受理入驻申请时须审核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入驻申请书、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科创中心,并登记在册。

第十一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科创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A、B类项目在初审通过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路演或会议评审形式),并依据入驻条件及专家评价意见形成评价结论,报市科技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C类项目在初审通过后,报市科技局,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相关入驻手续。

第十二条 入驻

申请者在接到入驻通知后,到科创中心办理以下入驻手续:

(一)确定孵化用房,签订用房、安全责任书等有关协议;

(二)办理企业名称核准和工商注册、设立银行资金帐户等企业设立相关手续;

(三)缴纳有关费用,即可正式入驻。

第四章 入驻时限和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A类孵化项目入驻开放式办公场所,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单个项目团队使用的工位一般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B类企业入驻联合办公场所,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单家企业使用的工位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五条 C类企业入驻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大于3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入孵企业(项目)孵化期满后,须提前2个月向科创中心提交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准予毕业或实施延长,延长孵化期限为一年。未提出申请的,或申请毕业或延长未被批准的,合同期满后须按要求退出租赁场地。

第五章 入驻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A类创业项目实行免租金政策,缴纳工位管理服务费(含物业费、水电费等):200元/工位/月,前6个月免工位管理服务费。

第十八条 B类企业入驻第1年全额减免工位管理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0个(超过部分正常收取管理服务费)。第2年起,根据对上年度的企业孵化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享受费用减免。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享受80%减免;考核为良好的享受60%减免;考核为合格的享受30%的减免;不合格的全额收取管理服务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予以清退,或按照标准价的1.5倍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C类企业不享受房屋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六章 入驻企业(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项目)享受政府扶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所有优惠政策及科创中心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项目)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科创中心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用房协议、安全生产协议等;

(二)认真组织项目研发和生产经营,如实反映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服从科创中心管理,积极协助科创中心做好各项检查和统计工作;

(四)按时缴纳房租及相关费用。

第七章 延长孵化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项目)在孵化期间有所发展,但未能达到毕业条件的,需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孵化可达到的,可向科创中心申请,审核批准后,可以延长孵化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所有费用按照科创中心收费标准正常收取,一年后必须退出孵化场地。

第二十三条 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孵化期内无法完成孵化目标的企业(项目),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八章 企业毕业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入驻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办理毕业: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含);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二十五条 入驻企业(项目)存在以下情况须退出:

(一)入驻时间到期。入驻期已达到规定时间上限,企业须提前一个月办理退出手续。

(二)自行申请。应提前1个月向科创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完交接手续之后方可退出。

(三)企业在孵期间被其他企业并购,或增资入股成控股股东的。

(四)责令退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项目),科创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用房协议,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限期30日内退出: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被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的;

2.隐瞒企业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以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情况;

3.企业(项目)将租赁场地转租、转让、转借,或改头换面骗租、合租、合作,以及擅自调换使用场地的企业;

4.利用孵化场地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企业;

5.连续超过半年不在租赁场地内正常开展工作的;

6.连续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满3个月的;

7.严重违反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第二十六条 毕业企业应在连云港市辖区内进行产业化发展。科创中心对毕业企业继续实施跟踪服务。

第九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01月0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与科创中心签订合同的企业(项目),可按照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需续签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相关链接:连云港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