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2022-04-22 来源: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各县(区)科技局,徐圩新区经发局: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2〕6号)的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一)市科技局集中受理市区推荐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分四批次受理(当年仅限申报1次),截止时间为:5月31日、6月30日、7月31日和8月20日。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企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通知为准。

(二)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s://tyrz.chinatorch.org.cn/hjismp/a/login”注册申报、上传附件,审核无误后提交至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企业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在线生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下载打印签字、盖章扫描上传,无需上传营业执照和知识产权部分的附件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按系统要求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市区申报企业网上及纸质预审申报材料务必在5月9日、6月9日、7月8日、8月8日前报送至科技(网上)、财政(纸质报送地址:海州区海连中路99号市财政局507室联系电话:85521170)、税务部门(纸质报送所属地区税务局)进行审查,并填写递交材料信息(包括企业名称、送达地点及时间、接收人员、送交人员、联系电话),由各区科技局即时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三部门提交预审材料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市区企业正式申报材料务必于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前完成网上提交,不再另行报送纸质材料,逾期不受理。

(四)各县(区)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所在地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现场核查情况,市科技局视情况对市区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核查情况与申报材料不一致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

(五)各县(区)科技局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于5月20日、6月20日、7月20日、8月20日每一批次申报前,将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书面意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地方现场核查意见表》签字盖章报送至市科技局高新处;并将《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推荐上报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情况汇总表》《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企业知识产权有效性汇总审核表》的电子档发送到市科技局高新处汇总,邮箱地址:lygkjjgxc@163.com。

二、工作要求

申报企业需充分了解《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规定,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行业管理—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良记录等信息,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021年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或鉴证报告。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抓紧做好近三年财务审计、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申报材料组稿等相关准备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各县(区)科技局要做好对申报企业的指导与服务工作,自行组织专家对每家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入库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严格执行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六项承诺”和“八个严禁”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操作。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孙磊  徐静

电话:85808245  85805561

地址:连云港市东盐河路17号市科技局408室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4月7日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从系统中打印出封面,由企业法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2.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3.参与制定标准情况。

4.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5.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相关材料。

6.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相关材料。

7.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8.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9.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近三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重、研发费用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告中相关数据差异的说明(无差异的可省略);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对应的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征税项目及税率,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1.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